申请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26359号“江中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0823号“江中健康 JZJ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注销,该决定已生效。2、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3950号“江中食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