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5125号“RAWSON'S RETREAT R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0162号、第20499344号“EASONS RETREAT”商标、第20658655号“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无效宣告最终状态再行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R”与引证商标文字“RR”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