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10514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67228号“皇驾太岁芝珍酒”商标、第14989409号“法尔爵士马头”商标在文字、整体表现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虽含“AUSTRALIA”,可译为“澳大利亚”,但申请商标整体表现显著于国名,故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