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树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67780号“芝堰ZHI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4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芝堰ZHIYAN”及图形组成,两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几无区别,构成相同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