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悦达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13831号“悦达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3555号、第5914785号“悦达”商标、第41564738号“悦达 88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授权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放弃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等争议的权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出具《授权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放弃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等争议的权力,我局予以认可。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