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2019号“Vo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1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灭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衡量器具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9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灭火器、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9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灭火器、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5306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水龙带喷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