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吴宇晖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金发公寓栋室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6日对第34205690号“白胖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大部分商标存在明显恶意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白胖子”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品牌官网
2.申请人相关介绍、微信公众号;
3.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白胖子”线上销售情况;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抢注的在先商标信息及相关裁定、决定书;
7.广告合同、发票;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香精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类商品上并未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92件商标,其中包括“童之味”、“艾蜜塔”、“洋基队”、“罗技”、“安•娜柏林”、“SECHSKIES”、“萱肌蜜 CIENCIMY”、“贝吉獾”。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明确其引证商标,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并没有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余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白胖子”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190余件商标,包括“童之味”、“艾蜜塔”、“洋基队”、“罗技”、“安•娜柏林”、“SECHSKIES”、“萱肌蜜 CIENCIMY”、“贝吉獾”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我局审理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合理出处,亦未能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