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38227号“普托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普托克 13938227

阅读:132502 2020-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普托克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6日对第13938227号“普托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01765号“罗托克 …

  申请人: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普托克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6日对第13938227号“普托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01765号“罗托克 rotork”商标、第3882735号“罗托克”商标、第3882736号“罗托克”商标、国际注册第750267号“rotork”商标、第626612号“rot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出具明显的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申请人产品手册、申请人产品安装及维护手册;

  2.“40 years in control”(控制行业40年)文字及简略中文翻译、申请人网站刊登内容及相关报告(附公证件)、申请人2010年-2014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摘录;

  3.《控制阀信息》及《国际控制阀》杂志的部分封面、申请人广告页、针对申请人进行的专门报道;

  4.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阀门手册》第二版第113页采用了申请人的执行器产品作介绍页面;

  5.国家图书馆针对“ROTORK”及“ 罗托克”进行检索的有关申请人报道等材料;

  6.“FT”中文网对其英国版《金融时报》一篇报道的中文译文;

  7.《阀门世界亚洲》专刊中有关申请人简介、宣传和广告;

  8.《国际招标与合作》中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9.申请人在中国对其产品和相关活动的报道和文章及摘译;

  10.罗托克公司及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介绍

  11.“世界阀门大鳄破浪中国市场”的文章;

  1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合同、技术协议等、申请人产品在中国的客户清单、申请人所作的调查函;

  13.申请人获得的各项荣誉材料及相关报道;

  14.被申请人工商档案打印件、被申请人官网简介及产品介绍打印件;

  15.在先案例;

  1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不相近,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相近,且申请人字号知名度不高。三、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名义由南京汇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普托克阀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至中国,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电子组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门及类似部件运转控制的驱动机、齿轮传动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子组件、阀门及类似部件运转控制的驱动机、齿轮传动箱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文字“普托克”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罗托克”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权利的“rotork/罗托克”字号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字号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938227号“普托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普托克 139382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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