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沅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政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亮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35019170号“沅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明显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沅江”百度百科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1类树木、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沅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