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唯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艺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97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9350号决定,于2020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纸牌;棋;游戏套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纸牌;棋;游戏套环”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展会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被撤销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其被撤销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木偶;玩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纸牌;棋;游戏套环”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展会照片、复审商标使用图片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木偶;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纸牌;棋;游戏套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