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779号“V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eSS 527779

阅读:125577 2020-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7779号“V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425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7779号“V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425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撤三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VESS刷的搜索结果;

  2、产品实物图片;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授权书、天猫网店资质信息、天猫服务协议;

  4、合同、发票、运货单、天猫销售页面、商品销售详情。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9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9日止,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途用梳子;刷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清洁用途用梳子;刷子”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百度搜索VeSS刷的搜索结果,该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授权书、天猫网店资质信息、天猫服务协议、证据4中的合同、发票、运货单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上海睿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营VeSS天猫旗舰店,上海睿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VeSS品牌神经酰胺发梳、防静电刷商品进行了前期的销售准备工作,证据4中的天猫销售页面、商品销售详情证据可以证明上海睿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梳子;刷子;面刷”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销售行为;证据2产品实物图片可对证据3、4进行佐证。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梳子;刷子;面刷”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途用梳子;刷子;清洁用具即:浴刷;面刷;香波刷;指甲刷;化妆辅助用具;即眉毛用刷;眼脸用刷;嘴唇用刷;眼角用刷;面颊用刷;化妆用具和美容用具;即:发刷;浴刷;梳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梳子;刷子;面刷”等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属于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清洁用途用梳子;刷子;清洁用具即:浴刷;面刷;香波刷;指甲刷;化妆辅助用具;即眉毛用刷;眼脸用刷;嘴唇用刷;眼角用刷;面颊用刷;化妆用具和美容用具;即:发刷;浴刷;梳子”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则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与“梳子;刷子;面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牙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刷”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27779号“VeS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eSS 5277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2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