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楚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666号“占黑鸭ZHANHE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板鸭、鸭脖(加工过的)以外的商品上,社会公众并不会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2719号“鸭乡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