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6134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9961344

阅读:92932 2020-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波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19961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153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享有作品著作权,通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被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波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199613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153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享有作品著作权,通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被相关公众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出现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争议商标系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和作品著作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躺倒鸭”公众号相关文章;2、产品使用宣传证据;3、获得荣誉情况;4、协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 于2017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或具有关联性商品,如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具有关联性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指“在先权利”是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申请人未提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证据。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综上,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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