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众盈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4749号“就就 Jiu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对商标申请了注册保护,并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6083号“就 一就一 二就二 YiJiuYi ErJiuEr及图”商标、第24618914号“就I”商标、第18489318号“鬏鬏制 JIU JI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出现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使用、其他相关类别的注册保护、版权及登记美术作品图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就就JiuJiu”,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