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世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4819号“复力生命营养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自设计该商标以来申请人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复力生命营养元”,该商标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