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易丽诗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20077138号“YL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相关公众已将“YISHION以纯”与申请人企业之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4118079号“YISHION以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以纯”品牌获得的相关荣誉;
3、认定“以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以纯”获颁“2016年亚洲最具影响力品牌大奖”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8年9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由东莞市东越服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现所有人为郭东林441611197106087631,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具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本案中,争议商标为“YLISHI”,引证商标为“YISHION以纯”,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使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