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畲茗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0401号“畲茶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类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通用名称,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畲茶”可理解为畲族人民的喜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畲茶苑”指定使用在茶、冰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民族风俗特点及商品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