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78513号“BOOT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OOTES 1378513

阅读:64970 2020-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顺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78513号“BOO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056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顺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78513号“BOO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056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有效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授权书;2、入库单及收据;3、对账单及收据;4、物流单;5、鞋实物及包装盒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市圣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月12日申请注册,2000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靴、凉鞋、拖鞋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03年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证据2-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中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缺乏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5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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