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凯狮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146号“Kiss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5709A号“KISS蜜”商标、第9110627号“吻味及图”商标、第32240973号“KISS蜜”商标、第26451705号“KISS亲亲兔RABBIT”商标、第G1180437号“KISS”商标、第3512479号“KISS”商标、第8842827号“KISS HOUSE”商标、第6013596号“KISS”商标、第10803939号“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签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非贵重金属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中的显著识读字母“KISS”,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KISS”与引证商标九“吻”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