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88614号“小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9985号商标、第207515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4374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干衣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干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