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15759号“无限能NATUR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限能NATURONE 15715759

阅读:122784 2020-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15715759号“无限能NATUR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无限…

  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15715759号“无限能NATUR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无限极”系列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58311号“無限極IINFINI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4086号“无限极INFINI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6719号“無限極IINFINI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科研中心、科研基地等牌匾照片;

  2、申请人进行抗震救灾等公益活动的证书及媒体报道;

  3、申请人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4、申请人“无限极中华中医药发展基金”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5、人民日报等全国各地新闻媒体对“无限极”品牌的报道;

  6、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

  7、申请人“无限极”系列产品图片;

  8、申请人在网上销售相关产品的图片;

  9、申请人在全国各地经销商和服务中心;

  10、申请人部分销售发票及供货单(1996年-2014年);

  11、相关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

  12、申请人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及发票(部分列举);

  13、“无限极”于地铁站、候车亭广告牌进行宣传的照片;

  14、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与媒体报道;

  15、申请人协办“国际现代化中医药及健康产品展览会暨会议”的照片及媒体报道;

  16、申请人在全国各地举办“无限极世界行走日”活动的照片;

  17、申请人“无限极”品牌获得的荣誉 (部分列举);

  18、“中国保健协会”出具的行为排名;

  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844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持续广泛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东佰嘉药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2、“无限能”产品广告合同及发票;

  3、“无限能”产品广告批文;

  4、被申请人与“香港佰瑞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聘请李连杰为“无限能”产品代言人的广告代言合同和侵权书及网络媒体报道;

  5、“无限能”产品在天猫、京东、一号店销售信息;

  6、“无限能”产品线上、线下营销合同及发票;

  7、认定“无限能”与“無限極”、“无限极”不近似的在先司法裁判文书;

  8、(2019)最高法行申3434号行政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微生物用营养物质;鱼肝油;补药”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18年1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三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中文“无限能”及英文“NATURONE”构成。引证商标一由繁体汉字“無限極”、英文“INFINITUS”及图形构成,且“極”字亦经过艺术设计。引证商标二由中文文字“无限极”、英文“INFINITUS”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三由繁体汉字“無限極”、英文“INFINITUS”及图形构成,且“極”字亦经过艺术设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15759号“无限能NATUR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限能NATURONE 157157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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