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FABRIKA PECHENY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542号“AAAMATOBO KOHANTEPCKOE OBBEANHEH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0236号“AAAMAT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物棒、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