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405号“色彩佳人 MS. COLOR(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油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0986号商标、第4427895号商标、第28790381号商标、第21701419号商标、第28790382号商标、第217014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着色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在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油醇、制漆用化学制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油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