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东田造型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3819号“東田宝贝DONGTIAN•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03117号“東田”商标、第18542666A“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未经公证,我局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