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5599号“白雲仙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白雲仙踪”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5572号图形商标、第17770982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