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集县绿色辣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9266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306号“健源宝 HEALTHRESOURCES TREASURE”商标、第14643515号“元莱健康 YUANLAI及图”商标、第21440668号“优企及图”商标、第17735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药用草药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医用减肥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健宝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健源宝”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