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08942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 36508942

阅读:158828 2020-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怀集县绿色辣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8942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0308号“健宝源”商标、第14643515号“元莱健康 YUA…

  申请人:怀集县绿色辣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8942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0308号“健宝源”商标、第14643515号“元莱健康 YUANLAI及图”商标、第31489692号“宜起康及图”商标、第12928791号“易木田 YIMU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面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508942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 365089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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