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79271号“舜邦水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舜邦水立方 36979271

阅读:157054 2020-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舜邦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271号“舜邦水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171号“水立方”商标、第4266152号“WATER CUB…

  申请人:舜邦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271号“舜邦水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171号“水立方”商标、第4266152号“WATER CUBE”商标、第6280421号“水立方”商标、第6280485号“WATER CUBE”商标、第6280775号“水立方 WATER CUBE及图”商标、第16271937号“水立方 WATER CUBE及图”商标、第16285671号“水立方 WATER CUBE及图”商标、第10254973号“水立方及图”商标、第18437705号“舜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舜邦”和“水立方”两部分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九文字“舜邦”和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文字“水立方”相同;并且,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水立方”与引证商标二、四“WATER CUBE”含义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979271号“舜邦水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舜邦水立方 369792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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