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丹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737号“RE/D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7435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436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7433060号“r.d.one”商标、第16674893号“读一篇 READ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4279号“壹品红 REDONE”商标、第7433068号“r.d.one”商标、第5389463号“REDON E·T”商标、第34538400号“RE/DONE ORIGINALS”商标、第22267161号“REDBONE”商标、第29652154号“RE/DONE ORIGINALS”商标、第6107566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67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77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78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79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80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81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82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6107583号“红丰牌 Redfong”商标、第13054617号“RedZone”商标、第34220259号“红1+红1 Red One Add Red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二十一)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十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十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4、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复印件、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六、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伞、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九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至二十一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至二十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十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