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鸿力金属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3172号“鸿力科技 HONGL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0608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五金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铰链、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7724号“鸿力 Hong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均为“鸿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