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153号“吉食送 极选DELICACY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4919号商标、第15417568号商标、第6207044号商标、第974425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9397号商标、第12716992号商标、第8157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94965号商标、第10374656号商标、第6003420号商标、第36089687号商标、第36091304号商标(引证商标五至十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