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463号“玄金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74725号“吉家Luck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