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腾旭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形意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9928号“五色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04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04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为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或企业全程提供不动产投资理财的风险管理,为急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资金配对,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办公场所图片;
2、申请人官网介绍;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网上拍卖房检索代拍服务协议及发票、申请人提供的网上司法拍卖房产数据库检索报告、申请人淘宝店铺参拍宝贝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五色土贷款顾问服务合同、发票;
5、申请人官网页面、名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孙敦浩于2003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饭店管理;会计;拍卖;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6年1月6日转让予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办公产所图片、证据2和5系官网介绍及名片,上述三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能证明申请人替他人作为买主代为竞拍房屋的事实,证据4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贷款咨询服务,该两组证据显示的服务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