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CIFIC PHARMACEUTICALS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730号“NATURE'S I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体现商品的功能特点,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TURE'S IMMUNE”可译为“自然的免疫的”,其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