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TON MARTIN LAGONDA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728号“VALHA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2921号“VALHALLA GAME STUDIO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34321号“VALHALLA GAME STUDIOS”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