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一到多连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5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427号“永通及图”商标、第9313025号图形商标、第23245669号“GDAOC及图”商标、第16617053号图形商标、第6654142号图形商标、第1914241号“易西欧及图”商标、第21627722号“3O及图”商标、第13270817号图形商标、第7868793号图形商标、第13270817A号图形商标、第8605100号“SANHUANJIAJ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不足以引起公众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共同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