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爱克极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0033号“极光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6311号“极光致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发音、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极光美”与引证商标“极光致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