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兴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6116号“月儿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9144号“月儿湾MOONOBA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22976号“月儿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05336号“月儿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33553号“月儿湾MOONBAYCW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034769号“月儿湾MOONBAYCW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四、五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为汉字“月儿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汉字“月儿湾”在呼叫上相同,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会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