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萍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2317号“一家老小子荣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0677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2698号“壹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明确放弃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一家(繁体形式:壹家)”,且申请商标中“一家”处于显著位置,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