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敏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2538号“虎 老虎堂黑糖专売TIGER SU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1397号“虎 老虎堂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03476号“虎 老虎堂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虎堂黑”,且两商标位于左半部分的“虎及图”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