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9689号“旅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语,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只有通过联想才可能认为与睡眠有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指向性关系。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94002号“旅睡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媒体报道、销售资料、广告合同、销售发票及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文字“旅睡宝”,易使相关公众与“旅行睡眠”相联系,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