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6687号“安吉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9767号“安吉拉ANJ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失去了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2、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为自然人姜镔。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