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鹏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8220号“鹏霖PE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0910号“盛京东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90898号“奉天东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1134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