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泽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1035号“VS T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3992号“V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