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美狮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7757号“美狮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12189134号“美狮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95489号“美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