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拓思资本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86275号“艾拓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9072019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2020)商标异字第9017号异议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现已生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2359号、第17054944号、第18770041号、第1467766号、第5417124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3340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