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70634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康长护险云 33770634

阅读:36806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0634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1232号“泰康健投 Taikang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关…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0634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1232号“泰康健投 Taikang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所有,该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区别。2、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已有在先案件商标共存被商标局予以认可,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泰康长护险云”为臆造词,整体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截图、共存同意书、在先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泰康长护险云”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问题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770634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康长护险云 337706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7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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