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老人头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2859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服装;鞋;婚纱;成品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536号“老人头LAORENTOU”商标、第4642727号“老人头”商标、第13492626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八、二十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464号“老人头LAOREN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八、二十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服装;鞋;婚纱;成品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二十二均为“老人头”,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二十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866号“老人头”商标、第1444207号“老人头”商标、第1009173号“老人头”商标、第3085037号“老人头”商标、第3085038号“老人头”商标、第5118630号“老人头LAORENTOU”商标、第5437045号“老人头”商标、第5901704号“老人头”商标、第7558576号“老人头(中国)有限公司 LRT”商标、第8614704号“老人头”商标、第10974845号“老人头”商标、第10974995号“老人头”商标、第10998810号“老人头”商标、第11011565号“老人头”商标、第12238563号“老人头SINCE1899”商标、第12238569号“老人头SINCE1899”商标、第13325068号“老人头1899”商标、第13325075号“老人头1899”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SINCE1899”商标、第18411165A号“老人头”商标、第27353035号“老人头LRURDO”商标、第27370931号“老人头LARNTO”商标、第28693189号“老人头LARNTO”商标、第28706443号“老人头LARNTO”商标、第36757613号“老人头”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九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