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89816号“西贡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贡星 39389816

阅读:43588 2020-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9816号“西贡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越南外交部出具的确认函公证认证件、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西贡”仅是越南首都的曾用名,但该…

  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9816号“西贡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越南外交部出具的确认函公证认证件、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西贡”仅是越南首都的曾用名,但该名称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之后即被现在的名称“胡志明市”所替代,至今已四十余年。另外,越南外交部对于申请人将“西贡”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明确表示认可。综合考量,“西贡”不宜再被认定为中国大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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