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郁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3110号“BOJIA波家孕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88237号“铂家橱柜 BOJIA”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18290号“BOOJIA”商标于2019年6月13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已经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